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鉅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惠玉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鉅全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1月25日 │68,245元 │0000000 │ ││ │葉惠玉 │行 大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