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請人
谷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鼎浦實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 │103年6月3日 │1,444元 │HIA0000000 │ ││ │限公司 │和美分行 │ │ │ │ │├──┼───────┼───────┼───────┼────────┼────────┼──┤│002 │鼎浦實業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 │103年4月20日 │245,723元 │HIA0000000 │ ││ │限公司 │和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