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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陳邇夫

  • 原告
    至威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至威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邇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佳承精工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7月31日 │49,162元 │AS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彰化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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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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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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