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洪志賢
- 當事人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水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佳士達科技企業│台中商業銀行 │102年11月30日 │25,430元 │S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何水 │秀水分行 │ │ │ │ │ │ │金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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