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陳松山
- 再審被告
- 黃信証即黃信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