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 債權人
-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債務人
-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源
- 債務人
- 黃福源
一、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1)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黃福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