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 債權人
- 劉清吉
- 債務人
- 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
- 債務人
- 蔡淑美
- 債務人
- 尤榮欽
一、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尤榮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001 │103年11月14日 │230,000元 │103年11月14日 │FA0000000 │├──┼─────────┼───────────┼───────────┼───────────┤│002 │103年11月15日 │250,000元 │103年11月17日 │FA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003 │103年11月25日 │26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004 │103年12月8日│21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005 │103年12月9日│14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006 │103年12月20日 │180,000元 │103年12月23日 │F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