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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債權人
建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雲
債務人
尊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001 │103年5月19日│248,300元 │103年5月19日│FF0000000 │├──┼─────────┼───────────┼───────────┼───────────┤│002 │103年5月31日│253,240元 │103年6月3日 │FF0000000 │├──┼─────────┼───────────┼───────────┼───────────┤│003 │103年6月10日│227,272元 │103年6月10日│FF0000000 │├──┼─────────┼───────────┼───────────┼───────────┤│004 │103年6月18日│249,120元 │103年6月26日│FF0000000 │├──┼─────────┼───────────┼───────────┼───────────┤│005 │103年7月4日 │304,500元 │104年4月9日 │FF0000000 │├──┼─────────┼───────────┼───────────┼───────────┤│006 │103年7月8日 │286,300元 │104年4月9日 │FF0000000 │├──┼─────────┼───────────┼───────────┼───────────┤│007 │103年8月5日 │285,300元 │104年4月9日 │FF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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