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 債權人
- 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巧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巧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