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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債權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債務人
沅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煌亮
債務人
鄭煌亮
債務人
尚禾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林

一、債務人沅進通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零伍佰伍拾陸元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尚禾興通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煌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自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3月30日│50,000元│103年4月15日│HWA0000000│├──┼─────────┼───────────┼───────────┼───────────┤│002 │103年4月30日│50,000元│103年4月30日│HWA0000000│├──┼─────────┼───────────┼───────────┼───────────┤│003 │103年5月30日│50,000元│103年5月30日│HWA0000000│├──┼─────────┼───────────┼───────────┼───────────┤│004 │103年6月30日│50,000元│103年6月30日│HWA0000000│├──┼─────────┼───────────┼───────────┼───────────┤│005 │103年11月30日 │50,000元│103年12月1日│HWA0000000│├──┼─────────┼───────────┼───────────┼───────────┤│006 │103年12月30日 │50,000元│103年12月30日 │HWA0000000│├──┼─────────┼───────────┼───────────┼───────────┤│007 │104年1月30日│50,000元│104年1月30日│HWA0000000│├──┼─────────┼───────────┼───────────┼───────────┤│008 │104年2月28日│50,000元│104年3月2日 │HWA0000000│├──┼─────────┼───────────┼───────────┼───────────┤│009 │104年3月30日│50,000元│104年3月30日│HWA0000000│├──┼─────────┼───────────┼───────────┼───────────┤│010 │103年3月30日│369,590元 │103年4月15日│HWA0000000│├──┼─────────┼───────────┼───────────┼───────────┤│011 │103年4月30日│385,571元 │103年4月30日│HWA0000000│├──┼─────────┼───────────┼───────────┼───────────┤│012 │103年5月30日│434,055元 │103年5月30日│HWA0000000│├──┼─────────┼───────────┼───────────┼───────────┤│013 │103年6月30日│341,340元 │104年5月25日│HD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14 │103年5月30日│359,400元 │103年5月30日│PSA0000000│├──┼─────────┼───────────┼───────────┼───────────┤│015 │103年8月10日│413,580元 │103年8月11日│PSA0000000│├──┼─────────┼───────────┼───────────┼───────────┤│016 │103年10月10日 │368,430元 │103年10月13日 │PSA0000000│└──┴─────────┴───────────┴───────────┴───────────┘┌────────────────────────────────────────────────┐│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17 │104年5月10日│187,830元 │104年5月25日│PS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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