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張佩珍
- 債務人
- 興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焜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7月19日│38,580元│103年7月21日│BCA0000000│├──┼─────────┼───────────┼───────────┼───────────┤│002 │103年8月19日│38,580元│103年8月19日│BCA0000000│├──┼─────────┼───────────┼───────────┼───────────┤│003 │103年9月19日│38,580元│103年9月19日│BCA0000000│├──┼─────────┼───────────┼───────────┼───────────┤│004 │103年10月19日 │38,580元│103年10月20日 │BCA0000000│├──┼─────────┼───────────┼───────────┼───────────┤│005 │103年11月19日 │38,580元│103年11月19日 │BCA0000000│├──┼─────────┼───────────┼───────────┼───────────┤│006 │103年12月19日 │38,580元│103年12月19日 │BCA0000000│├──┼─────────┼───────────┼───────────┼───────────┤│007 │104年1月19日│38,580元│104年1月19日│B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