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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三和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是否是本

院移轉命令屆期未給付之金額?請具狀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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