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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 原告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是否有記載履行地(即付款地),若有記載,請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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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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