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石傳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有解散、破產、清算等情事,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