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明
- 相對人
- 王清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清武為擔保其債務,於民國102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5年4月24日,利息及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並約定上開借款應於103年7月25日清償。詎上開債務業已屆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單乙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0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相對人業已遷移不明,聲請人亦具狀稱不知相對人現之住居所,並聲請公示送達,本院於104年12月1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並於104年12月8日將通知內容刊登於新聞紙,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新政 │ │124 │建│00 │00 │70.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2 │彰化縣北斗鎮文│彰化縣北斗鎮新│二層加強磚造,│1層:36.41;2層:36.41│ │全部 │重測前:西北斗│ │ │ │子巷7之1號 │政段124地號 │住家用 │;合計:72.82 │ │ │段401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