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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豐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徹
相對人
巨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元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由於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台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13號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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