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聲請人
丁勇志
聲請人
陳生業
聲請人
葉騰鑫
相對人
裕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四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419號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0號假扣押裁定影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郵件回執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假扣押裁定已撤銷,於101年3月5日塗銷查封登記,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0號假扣押卷、98年度裁全字第1155號假扣押執行卷、101年度裁全字第68號撤銷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