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 聲 請 人
- 洪秋子
- 代 理 人 孫千蕙律師
- 代 理 人 陳君慧律師
- 相 對 人
-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