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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告
施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定承攬工程合約書,惟原告已將裝修工程完成,被告尚有承攬報酬未給付,依民法第505條、第227條及第227條之2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22,7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之承攬工程合約書第拾壹條約定,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兩造間之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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