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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嶧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12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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