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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 上訴人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建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建隆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智峰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東龍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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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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