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蔡東龍
- 上訴人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建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建隆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智峰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東龍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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