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天成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