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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劉枋

  • 原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代 理 人 張元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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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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