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劉枋
- 原告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代 理 人 張元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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