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
- 原告
-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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