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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
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鑫城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影印機乙台、廈門進口藤椅35張、進口防火板等標的物之總價值為何,並提出計算之依據。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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