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
- 原告
-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9,98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9,3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