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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劉枋

  • 原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代 理 人 張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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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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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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