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大章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朝盈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判決業已於105年2月26日判決,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