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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

上訴人
趙宗英
上訴人
趙宗冠
上訴人
趙宗根
上訴人
趙木生
上訴人
趙令鍊
上訴人
趙世鐘
上訴人
趙世裕
上訴人
趙世敦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秀莉
被上訴人
趙碧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2380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為5分之2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前審卷第7頁至第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7,600元(計算式:23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 800元×2/5=3,61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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