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美英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407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610,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