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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告
黃崧溢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被告
泰琩金屬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邱秀琴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掛名董事,因與被告涉訟,無法代理被告,為此聲請選任被告之股東即實際負責人邱秀琴,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存證信函等件為據。本院認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邱秀琴為特別代理人,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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