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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告
王姵涵
兼法定代理人
尤美菁
法定代理人
王重祺
原告
尤美菁
原告
陳芃穎
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
法定代理人
陳泳璋
原告
王貞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告
上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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