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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告
陳雅婷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告
黃紹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稱欲向被告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惟原告係依據何法條請求150萬元,及150萬元係屬於何損害,均未記載,經本院於104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於104年2月5日收受上開裁定,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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