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陳俊山
- 原告
- 鄭榮宏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曉雯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許禎彬
- 複代理人
- 傅泯瑄
- 被告
- 柯至紘
- 被告
- 薛留芳
- 被告
- 陳永鎮
- 被告
- 周宏洋
- 被告
- 受告知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剛綸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剛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陳俊山代被告薛留芳、陳永鎮、周宏洋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彰化縣伸港鄉○○段000地號土地,被告薛留芳、陳永鎮、周宏洋於訴訟繫屬中已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陳俊山,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第三人陳俊山聲請承當訴訟,僅得原告及部分被告之同意,未經得他造當事人全部同意。是其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