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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5號

支付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訴人
黃陳珊瑚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已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一件及其繕本或影本三件,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暨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9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30元〔計算式:(5,533*2+10,847)*10+162,900=382,0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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