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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4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3被 告 范忠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遲至105年12月19日仍未補正,並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覆以決定不上訴等語,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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