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告
裕果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鐘煌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68,259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裕果生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被告鐘煌乾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10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年息6.62%機動調整,借款人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等事由,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裕果生技有限公司使用票據發生大量退票,於104年3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書第5條第2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768,259元,及自104年7月28日起之利息、自104年8月29日起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裕果生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等為證,經核相符。被告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