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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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