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7號
- 原告
- 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鑫城
- 被告
- 梁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訴之聲明所示標的物之價值,惟原告已自其所載之住居所遷移而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核課裁判費用。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