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紀明晰
- 被上訴人
- 陸泰陽
- 被上訴人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涂美華
- 被上訴人
- 葉長翰
許曉琪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股票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5,90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