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賴松課
- 被上訴人
- 賴炳森
賴文郎
賴信成
賴彥豪
賴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