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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國棟
債務人
佳宜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明
債務人
洪信明
債務人
吳碧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460,000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8月24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7%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5%)│││├──┼────────────┼───────────┼───────────┼───────────┤│002 │570,000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8月23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7%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5%)│││├──┼────────────┼───────────┼───────────┼───────────┤│003 │470,000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8月23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7%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5%)│││├──┼────────────┼───────────┼───────────┼───────────┤│004 │361,113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8月30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2%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 │││├──┼────────────┼───────────┼───────────┼───────────┤│005 │250,000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9月8日 ││││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2%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 │││├──┼────────────┼───────────┼───────────┼───────────┤│006 │324,994元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104年9月17日││││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1.725%機動計息( ││││││現為年息3.1%) │││├──┼────────────┼───────────┼───────────┼───────────┤│007 │972,221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9月27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2%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 │││├──┼────────────┼───────────┼───────────┼───────────┤│008 │3,058,331元 │按聲請人(即債權人)公告│0000000 │104年8月30日││││之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0.42%機動計息(現為││││││年息3.3%)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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