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債 權 人 陳秋萍 債 務 人 施瑞琦 債 務 人 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執票人應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 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係支票(票號:DA0000000、DA0000000、DA0000000)之票據背書之人,其提示日已逾七日, 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所為背書支票(票號:DA0000000、DA0000000、DA0000000)之追索權,債 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 備 註 │ │ 號 │ │(新臺幣) │ (退 票 日) │ │ (債 務 人) │ ├──┼─────────┼──────┼───────────┼──────┼───────┤ │001 │104年8月1日 │100,000元 │104年8月3日 │DA0000000 │施瑞琦、光呈遊│ │ │ │ │ │ │覽勝車客運有限│ │ │ │ │ │ │公司 │ ├──┼─────────┼──────┼───────────┼──────┼───────┤ │002 │104年9月1日 │10,000元 │104年9月1日 │DA0000000 │施瑞琦、光呈遊│ │ │ │ │ │ │覽勝車客運有限│ │ │ │ │ │ │公司 │ ├──┼─────────┼──────┼───────────┼──────┼───────┤ │003 │104年10月1日 │10,000元 │104年10月1日 │DA0000000 │施瑞琦、光呈遊│ │ │ │ │ │ │覽勝車客運有限│ │ │ │ │ │ │公司 │ ├──┼─────────┼──────┼───────────┼──────┼───────┤ │004 │104年3月20日 │10,000元 │104年9月15日 │DA0000000 │施瑞琦 │ ├──┼─────────┼──────┼───────────┼──────┼───────┤ │005 │104年4月20日 │10,000元 │104年9月15日 │DA0000000 │施瑞琦 │ ├──┼─────────┼──────┼───────────┼──────┼───────┤ │006 │104年5月20日 │10,000元 │104年9月15日 │DA0000000 │施瑞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