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志禎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二、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鎔守已於104年8月31日死亡,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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