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沈偉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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