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債 權 人 博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丞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7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