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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吳坤衛
債務人
子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暢
債務人
陳柏暢
債務人
潘詠謙
債務人
陳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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