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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
    李禎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債 權 人 李禎昌 上列債權人李禎昌因與債務人吳家碧即德安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禎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翊安實業有限公司」抑或為「李禎昌」? 二、請提出德安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家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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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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