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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移轉命令既係查扣債務人之受僱人之勞務報酬1/3,則請 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即聲請人得請求者僅該報酬之1/3)。又聲請人得請求移轉之金額亦僅限於至支 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2日止。 二、請再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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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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