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移轉命令既係查扣債務人之受僱人之勞務報酬1/3,則請 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即聲請人得請求者僅該報酬之1/3)。又聲請人得請求移轉之金額亦僅限於至支 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2日止。 二、請再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