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移轉命令既係查扣債務人之受僱人之勞務報酬1/3,則請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即聲請人得請求者僅該報酬之1/3)。又聲請人得請求移轉之金額亦僅限於至支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2日止。
二、請再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