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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移轉命令既係查扣債務人之受僱人之勞務報酬1/3,則請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即聲請人得請求者僅該報酬之1/3)。又聲請人得請求移轉之金額亦僅限於至支付命令繫屬本院104年3月12日止。

二、請再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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