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江明輝即冠詠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陸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4266號之執行命令中應清償之標的及其數量,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